為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,并全力預防森林火災的發(fā)生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濫伐林木罪與失火罪的案件。
公訴機關指控,被告人韋某涉嫌濫伐林木罪,而韋某、陸某、汪某某、呂某某4人則共同涉嫌失火罪。
自2023年6月起,被告人韋某聯(lián)合黃某某、韋某某、鄭某等人,陸續(xù)與隆林豬場鄉(xiāng)巖圩村那化屯的“對門”坡和“房腳”坡的林地主人簽訂了租地合同。同年8月,韋某在取得了“對門”坡和“房腳”坡部分林地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后,雇傭民工砍伐了林業(yè)主管部門明確允許采伐范圍內的林木。2023年底,韋某及其合伙人將砍伐、煉山、種樹的工程整體發(fā)包給了陸某,并指示陸某砍伐了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(xù)的“對門”坡和“房腳”坡的林木。
經(jīng)專業(yè)機構鑒定,豬場鄉(xiāng)巖圩村那化屯的“對門”坡和“房腳”坡因無證采伐而受損的林木面積共計4.99公頃(相當于74.85畝),采伐立木蓄積量總計達到321.7608立方米,出材量為199.254立方米。
此外,2024年3月31日晚,韋某指令陸某在次日凌晨5時前往那化屯的“對門”坡林地進行煉山作業(yè)。陸某隨即安排工人于4月1日凌晨4時起床,并駕駛皮卡車將工人送達作業(yè)地點。凌晨5時,煉山作業(yè)正式開始,由陸某負責整體指揮,并指派汪某某、呂某某與其一同負責點火,其余工人則負責守火。
然而,在7時左右,護林員發(fā)現(xiàn)“對門”坡林地出現(xiàn)火煙并立即趕到現(xiàn)場制止。陸某隨即命令工人用泥土覆蓋火堆,直至9時許。但此時,一陣大風突然刮起,將火星吹至旁邊的杉木林,導致杉木被引燃。盡管陸某迅速組織工人滅火,且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員也迅速趕到火場參與撲救,但直至11時許,明火才基本得到控制。然而,不久之后火勢再度復燃,由于火勢過于猛烈,最終引發(fā)了森林火災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韋某因違反森林法規(guī),超范圍砍伐林木且數(shù)量巨大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同時,韋某、陸某、汪某某、呂某某四人因違反森林防火法規(guī),在禁火期間擅自野外用火并引發(fā)森林火災,其行為同樣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在庭審過程中,法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法庭調查,并有序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、質證及法庭辯論等環(huán)節(jié)??剞q雙方均充分發(fā)表了各自的意見,而案件將擇期進行宣判。
本次庭審還特別邀請了者保鄉(xiāng)、豬場鄉(xiāng)的人大代表、村干代表及村民代表等共計130名代表到庭旁聽。此舉旨在讓廣大干部群眾從案件中汲取教訓,引以為戒,并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意識。
來源丨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
執(zhí)行主編|劉斯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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